案例一
济南某旅游公司向旅客收取旅游收入100万元,然后旅游中为该批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金额为80万元,假若不考虑其他应抵扣的进项税,以上单据均取得合法凭据。
(1)收取旅游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万元
(2)支付旅游中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4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抵减) 4.53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万元
3、总结: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5.66万元-销项税税额抵减 4.53万元=1.13万元
若是存在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销项税税额抵减-进项税。
4、政策参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税控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案例二
我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份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90万元销售出去,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27万元。假若不考虑其他应抵扣的进项税,以上单据均取得合法凭据。
(1)收取售房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万元
(2)确认对应的土地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抵减) 27万元
贷:开发产品 327万元
3、总结: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90万元-销项税税额抵减27万元=63万元
若是存在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销项税税额抵减-进项税。
4、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注意:目前税率改为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解释一下含义
“销项税额抵减”专栏(借方),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可以这样简单的理解:销项税额抵减主要是针对一些差额征税的项目,收到合规的成本票之后,将对应的税金计入销项税额抵减这个科目。
参考政策: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关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来源:本文首发自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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