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缺成本,找人力资源公司开张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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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税税念
1人赞赏了该文章 40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12月27日 09: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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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读者收到一张差额开具的专票,差额征税这里二哥就不多说了。


从票面上第一感觉就是劳务派遣业务的差额征税方式。

因为发票大类简称是*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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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税率栏为***,发票备注栏是差额征税扣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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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种种情况都指向一个结果,这张发票是一张劳务派遣,差额计税开的发票。

所以这个读者就按照劳务派遣差额计税的计算方法验证了一下票面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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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发现,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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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出来的税额和票面的222.66扣不上。


这个事情就奇怪了,明明是差额计税,劳务派遣差额计税就只有5%的征收率。

算法都没有问题,为什么就是不对呢?

二哥也验算了一下,最后猜测这个公司应该不是按照劳务派遣来开的票,而是按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计税方式开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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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哥查询,此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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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所以如果是这样,我们再来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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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税额就对上了。


计算的问题对上了,那么我们再反向考虑一下这个业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这样开发票合适吗?

什么叫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类似于人事代理。

从财税 【2016】36号,我们可能会以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也和劳务派遣一样属于现代服务下人力资源服务的内容。

因为36号文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这里的人才委托招聘其实就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

但是财税 【2016】第47号明确了,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一个经纪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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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4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注意这个描述和劳务派遣是本质不同的!

劳务派遣是怎么描述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感觉结果都有点像,都是不包括社保、公积金等代发部分。

但是实质上还是不一样的。

人力资源外包从始至终就没有把代收代付这部分纳入增值税销售额,没有全额何来差额扣除?这个其实类似于代理进口这种业务,代理进口货值部分其实本身就不算入增值税销售额。

那么这部分本身不是增值税销售额,那理论上自然也其实不需要开票的,就算要开票,那也是开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比如代理进口免税货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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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6开头的不征税类别又没有这个业务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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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在在实践中,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这块开票其实挺乱的,有些按差额征税开的发票,有些把社保费等代收代付费用单独开的一张免税发票,甚至0税率发票。。。


实际上,二哥个人觉得认为这块代收代付的费用开具收据,附上相应的代缴社保的财政收据和相关结算单据和委托方结算即可。

即便你要开发票,也要选对编码简称,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编码大类应该是经纪代理服务,而不是人力资源服务。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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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瑕疵呢可能很多人也不太在意,毕竟对应服务提供的人力资源公司来说,他这样开也不会导致多交税,而对于接受方来说,反正总额也有发票。


而且这个公司经营范围两者都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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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需要提醒的是


发票接受方一定要控制一下这个风险,这里主要是指的这部分人个税和社保的风险。

很多公司觉得找什么人力资源公司开张发票就入账,个税、社保都百分百没有风险了,反正有发票,个税社保就不归自己管了。

这里其实你要清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是不同性质的。

劳务派遣派的人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其社保等缴纳都是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公司(与全日制的法规约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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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下,你个税、社保风险是转移了,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了,但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责任和风险完全是不一样的,人力资源外包签订的代理合同,其对人员本身的没有管理关系社保公积金,是发包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仅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代为发放而已(相当于托管)。


也就是说社保风险还是在你头上,如果你不交,还是要找你,人力资源公司给你一张发票解决不到任何问题。如果员工举报你,说没给他买社保,你说是人力资源买的,那按照劳动关系是和你的,你也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企业在用这个发票时候首先要清楚自己的业务是什么?

1、临时用工,劳务用工,自己本身和工人没有劳动关系,通过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通过派遣方式用工,那用起来没有问题,前提是真实业务。

2、如果本身就是你的员工,和你有劳动关系,只是为了异地购买申报,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开张发票来处理,这样其实是存在风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实际上改变了缴费主体,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严格从法律规定看,这种做法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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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代买社保,本身也有诸多现实原因,比如异地销售机构用工,但是当地又无机构等,这种实际上业务也是真实的,风险在于社保的风险,劳动关系主体和社保缴纳主体的不一,劳资纠纷的隐患存在。税务方面倒是没有因此偷逃税款。


但是,有些连业务都不真实,根本没派人,也没有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就是年底了缺成本票,有一些无票的支出没办法,就是拿钱从人力资源公司买了发票入账(人力资源公司开这些票也交不了多少税),现实中检查到公司有人力资源开的发票都要重点查!查资金流水,查人员考勤、工资记录等各种附件,就是重点看是否虚开发票。

来源:本文首发自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发布于 每天学点财务知识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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