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几个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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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峰聊财税
0人赞赏了该文章 40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07日 17:46:58

问:

孟老师你好!请问公司转给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费用怎么做会计分录?人力资源公司是否要给我们开发票,如果开发票具体开什么最合适?人力资源公司仅代缴社保,工资还是本公司发,这样合适吗?如果不合适应该怎样做?谢谢!



梦老师:

 人力资源公司从事的是中介代理服务。代客户公司交社保。给客户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


1、公司转给人力资源公司社保款及代理服务费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社保交费记录,及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 服务发票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管理费用——服务费

      贷:其他应收款


3、工资可以由人力资源公司代发,也可以由公司自己发放。

由于人员属于公司的自有员工,工资无论如何发,入账及所得税扣除凭证都是企业自制工资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6.06.18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作者:孟峰,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及上市辅导,公众号: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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