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1年30号公告 新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文件及解读),该公告是11月1日执行,时间很紧,只有两天的双休日让大家熟悉掌握政策。
标题中三个关键词清楚表明了该公告的中心意思,那就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但想要充分掌握和理解政策,我认为还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六个要点:
一、如何判定企业属于制造业?
该项缓缴政策适用主体是:制造业的中小微企业。
制造业如何判定呢?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可参看下表:
制造业具体还可以细分为31个小类
30号公告规定是所有的制造业,这里并没有剔除常规不能享受优惠的烟草制品业,不过通常来说,烟草制品业满足不了第二个限制条件。
目前企业多业经营情况很普遍,通常会有不同类型的收入,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呢?虽然本公告没有明确,但因为之前有若干次行业优惠政策,所以可以参考适用。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84号公告的规定:“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类似规定还有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39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87号公告。
二、中小微企业标准如何确定?
常规的企业划型标准是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文件中,关于制造业的划型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可以看到,在上述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中,需要人数和营业收入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微型企业是人数和营业收入满足一个即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总局30号公告中,并没有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来划型,只是参考了这个标准,只采用了收入这个条件来判断中小微企业。具体规定是: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三、销售额如何确定?
该公告中上述中小微企业销售额的口径,采用的是增值税销售额口径,而不是企业会计收入,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具体销售额的计算,分三种情形: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这三个计算销售额的表述看起来有些繁琐,但理解起来并不难。
四、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该公告中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税法中提到的中小微企业的概念并不统一,在不同的优惠政策中范围是不一样的,只能是具体政策具体掌握了。
五、可以缓缴的税种有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司来说,个人所得税都属于代扣代缴,这部分是不能缓缴的。只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才能办理个人所得税缓缴。
另外注意一下期限的规定,是税款所属期,而不是税款的申报期。
六、可以缓缴的金额是多少?缓缴多长时间?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
举例来说,符合条件的A企业2021年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的税费100万元。中型企业可以缓交50万,小型企业可以缓交100万元,到2022年2月缴纳。
符合条件的B企业2022年1月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的税费,可以缓缴到2022年4月缴纳。
总之,30号公告本质上是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统一办理了一个缓缴审批。其他企业如果不符合该公告的规定,但是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缓缴条件,即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申请缓缴手续。
来源:本文首发自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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