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监管法规对制药企业计算机化系统验证(CSV)的要求原创
金蝶云社区-李永顺
李永顺
4人赞赏了该文章 55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10月27日 14:43:36

       计算机化系统是由计算机系统控制部分和受控的功能和模块构成,计算机控制部分包括控制软件和硬件(如电脑、固件等,受控部分包括仪器设备和人员、SOP 程序、组织、培训等。在制药工厂中,计算机化系统主要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用程序、IT基础设施和生产单元等。

      在制药企业中,与GMP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均为需要验证的计算机系统。一般用于控制生产过程,或处理与产品制造、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相关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均应验证。

      美国、欧盟、中国都有相关的法规重点要求了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具体情况如下:

  • 美国 FDA 21 CFR Part 11:电子记录/签名

  • 欧盟 Annex 11:计算机化系统

  • 欧盟 EMA:发布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核心文件,Annex2:复杂计算机化系统验证20184月发布, 201881日强制实施

  • 中国 CFDA2010GMP附录201512

  • 中国CFDA  新版GLP,第十六条 强调计算机化系统验证 201791日生效

  • ISPE GAMP5(指南基于风险的验证策略/V 模型文档

  • ØPIC/s PI-011(指南)在法规监管GxP环境下计算机化系统验证良好规范

  •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  1 )是数据可靠性的法规文件,明确地规定了对计算机系统需要有验证,且对验证要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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