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监管法规对制药企业计算机化系统验证(CSV)的要求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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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年10月27日 14:43:36
计算机化系统是由计算机系统控制部分和受控的功能和模块构成,计算机控制部分包括控制软件和硬件(如电脑、固件等) ,受控部分包括仪器设备和人员、SOP 程序、组织、培训等。在制药工厂中,计算机化系统主要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用程序、IT基础设施和生产单元等。
在制药企业中,与GMP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均为需要验证的计算机系统。一般用于控制生产过程,或处理与产品制造、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相关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均应验证。
美国、欧盟、中国都有相关的法规重点要求了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具体情况如下:
美国 FDA 21 CFR Part 11:电子记录/签名
欧盟 Annex 11:计算机化系统
欧盟 EMA:发布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核心文件,Annex2:复杂计算机化系统验证2018年4月发布, 2018年8月1日强制实施
中国 CFDA:2010版GMP附录- ;2015年12月
中国CFDA : 新版GLP,第十六条 强调计算机化系统验证 2017年9月1日生效
ISPE GAMP5(指南基于风险的验证策略/V 模型文档
ØPIC/s PI-011(指南)在法规监管GxP环境下计算机化系统验证良好规范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 年 1 月)是数据可靠性的法规文件,明确地规定了对计算机系统需要有验证,且对验证要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发布于 生命科学行业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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