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企业增值税发票被误判异常后转出,后获税务机关解除异常通知可继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B企业需通过平台重新勾选抵扣,并在申报时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填负数实现抵扣,案例假设B企业在10月操作,应填入-1000元。类似情况处理方式相同。
案例情形
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期勾选并申报抵扣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元,在2021年7月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B企业已在办理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假如2021年9月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销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那么,B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为您解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入负数。
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该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的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通过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填列负数实现继续抵扣。
本案例中
假如B企业在2021年10月税款所属期对解除异常的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进行了抵扣勾选,则应当在办理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1000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情形,处理方式同上。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天津市税务局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bzL4cj3BRatEi5z2nqW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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