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 | “私车公用”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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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77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8月06日 09:11:49

问题 

  “私车公用”作为大多数企业经营都会遇到的事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也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从各地税务局答复的角度,看一下企业应如何把握“私车公用”如何税前扣除的问题。



案例

  我公司车辆比较少,为经营需要租用了员工车辆,产生并签订协议。在租车协议中注明:私车公用产生费用,员工可以通过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车辆的有效合法票据在公司报销。该部分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为员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除了以上基本规定,有关“私车公用”税前扣除问题,各地税务都有自己的回复: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地方税务局规定


  1.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同时明确,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2. 天津市税务局12366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河北省税务局执行口径: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 江苏省税务局执行口径: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不能税前扣除的地方税务局规定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规定,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优税智云税务咨询杨波分析:

   综合以上口径我们可以得出,私车公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主要依据《企业的所得税法》有关合理支出的规定。同时,需要关注当地税务局的口径;更重要的是,企业需要完备以下资料以证明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方面要要签订租赁协议,取得租赁发票。即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车辆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明确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定用车制度,明确汽油费、路桥费等发生主体,做好记录,区分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完整,规范处理财务核算。



作者:杨波

来源:每日税讯,北京优税智云税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杨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XRxVtD4BQqHoF7oK5ve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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