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每年会安排员工参加体检,以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企业支付的体检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常有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这样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列费用: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发生的体检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之内可以扣除。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医疗机构提供的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企业即便取得体检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不可抵扣)。
|个人所得税|
员工体检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口径是:企业统一组织给员工体检的体检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转载自:中国税务报
作者:每日税讯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f-Bn3inswUidhrhe0Jalw
发布于 每天学点财务知识 社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