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房产税很有智慧的答复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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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56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4月15日 18:45:32

疫情期间,为减轻租户的负担,国家鼓励房东给租户减免房租,以求共克时艰。但对房东而言,给租户减免了房租,房产税缴还是不缴,房东们心里没谱。


对这样一个问题,前不久总局做出一个非常有智慧的答复。有纳税人问: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对于这一问题总觉得答复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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