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房缴不缴房产税?一个问题三种答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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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年03月05日 14:54:29
今天,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的问题:样板房缴不缴房产税?结果发现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回答,大家一起围观一下: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并出售的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2021-01-21湖南省税务局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装修的样板房并未实际使用,并最终是要出售,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不缴纳房产税。问题:企业一共修建500套普通住宅,为了更好的销售住宅,将其中4套住宅精装修用于销售展览,后期这4套住宅连同装修也会一起销售,销售前这4套住宅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2020-11-20贵州省税务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的房产已经使用,用于销售展览,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建设工地临时建设的售楼处、样板房。工程结束后会进行拆除,请问使用期间的售楼处、样板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2019-10-31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晶晶亮读后感】
尽管是同样的问题,依据的是同一个政策,第一个和第二个答复却截然相反,关键是大家对“使用”这个概念理解不一样。房屋的使用,到底是什么意思?居住肯定属于使用?用于销售展览是不是使用呢?总局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大家只能按各自理解去适用政策了。我个人的理解,尽管展览不是房屋的主要用途,但也是对房屋的一种使用,不应该把使用的涵义理解窄了。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同样的税务条款,落在实务中就千差万别。
第三个回复,我认为依据的文件就不合适,究其原因,是回答者受到了题目的干扰,没有准确领会问题的实质。提问人说到了工地,临时建房。所以回复人就查找到了(19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件,但没有注意这个文件是针对施工企业的,不是房地产企业,大前提不对,所以说免税是不合适的。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并出售的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2021-01-21湖南省税务局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装修的样板房并未实际使用,并最终是要出售,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不缴纳房产税。问题:企业一共修建500套普通住宅,为了更好的销售住宅,将其中4套住宅精装修用于销售展览,后期这4套住宅连同装修也会一起销售,销售前这4套住宅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2020-11-20贵州省税务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的房产已经使用,用于销售展览,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建设工地临时建设的售楼处、样板房。工程结束后会进行拆除,请问使用期间的售楼处、样板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2019-10-31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晶晶亮读后感】
尽管是同样的问题,依据的是同一个政策,第一个和第二个答复却截然相反,关键是大家对“使用”这个概念理解不一样。房屋的使用,到底是什么意思?居住肯定属于使用?用于销售展览是不是使用呢?总局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大家只能按各自理解去适用政策了。我个人的理解,尽管展览不是房屋的主要用途,但也是对房屋的一种使用,不应该把使用的涵义理解窄了。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同样的税务条款,落在实务中就千差万别。
第三个回复,我认为依据的文件就不合适,究其原因,是回答者受到了题目的干扰,没有准确领会问题的实质。提问人说到了工地,临时建房。所以回复人就查找到了(19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件,但没有注意这个文件是针对施工企业的,不是房地产企业,大前提不对,所以说免税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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