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纳税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企业科技人员”及“人员人工费用”的理解误区,强调两者均需满足累计工作183天的标准。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科技人员”的认定标准和“人员人工费用”的列支范围,但此规定在特定情境下(如人员短期高流动性)引发合理性争议。
很多纳税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企业科技人员”及“人员人工费用”两个统计口径有误解,认为只有计算“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时,对“企业科技人员”认定标准有累计工作时间183天的要求;在计算“研究开发支出”时,对列支“人员人工费用”的人员没有累计工作时间183天的要求,这是个错误的理解。
“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文件清晰地定义了哪些人员属于“企业科技人员”:累计工作时间183天以上,否则,不属于企业科技人员。
而195号文对高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规定如下: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根据规定,可以列支“人员人工费用”的只有两类:“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发票。而“企业科技人员”,必须满足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
据此可以明确:
1、计算科技人员占比时,无论是企业在职员工,还是外聘人员,必须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的要求;
2、计算研究开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时,如果是企业职工,必须满足当年度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的要求;外聘人员,没有时间的要求,但必须凭劳务发票列支。
可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高新口径的“企业科技人员”和“人员人工费用”的规定相当苛刻。
但是,这合理么?
举个例子:A企业为了突击研发某项技术,2019年1月招募了一大批高精尖人才。经过15个月的艰苦付出与巨大的资金投入,2020年3月,该企业终于突破了技术壁垒,取得了世界领先的技术成果。
然后,团队中的一大批优秀人才,为了取得更高的突破,跳槽去了其他企业。
这批跳槽的人才,2020年在A企业累计工作时间不足183天,在计算高企科技人员时,被剔除;企业为这些离职的高精尖的科技人员的支出,不能被认定为企业高新研发支出!
这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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