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购房合同,一颗不知何时引爆的地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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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1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3月21日 14:45:57
有这么一个案例:张某2009年12月购买一间商铺,购房合同款显示房屋价款为2000万元,商铺购入后,从2010年1月开始对外出租,张某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就租金收入申报缴纳过税款。

 2020年1月张某被税务稽查立案,经查,从2010年1月到2019年12月,张某每年的租金收入少缴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税,个人所得税共计20万元。 另外,稽查人员发现张某2010年办理房产证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备案的购房合同价款是1000万元,少缴契税40万元,印花税0.5万元。 张某应该补缴多少税款呢? 有的朋友会说,这个很简单啊。每年少缴各项税费20万,一共10年,再加上办证时少缴的契税和印花税。20×10+40+0.5=240.5万元。 当然,如果你这么算,我只能说,兄弟,数学还行,税法还稍弱了一些。 那么,计算张某应补缴税款的关键是什么?是税款追征期。税款征收期如何确定呢?我们先看一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很多朋友一看法律条文就感觉晕,所以,上面的这三项政策规定,我给大家简单归纳一下,追征期就是三种:


1、三年追征:10万元以下未缴少缴税款

2、五年追征:10万元以上未缴少缴税款

3、无限期追征:偷税、抗税、骗税。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偷税虽然也表现为少缴税款,但仅是少缴税款并不一定是偷税,偷税还需要有主观故意的表现,比如弄虚作假,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等。

 

所以,确定税款追征期的问题,就转化成了张某的少缴的税款是否构成了偷税。

 

张某的租金收入每年少缴的税款,因其未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等主观故意的情形,不定性为偷税,且少缴税款超过了10万元,所以租金收入未缴税款追征期应该是五年。也就是说,张某只需要补缴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应缴的各项税费。

 

张某2010办理房产证,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时,提供了虚假的购房合同。属于征管法六十三条所称的虚假申报。这笔少缴的契税印花税40.5万元应该定性为偷税,无限期追征。

 

所以,张某应补缴的税款是20×5+40.5=140.5万元。

 

一笔税款迟缴了十年,现在被发现,不但需要补缴,还有滞纳金,一年18.25%,十年180.25%,即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是要翻倍的。得不偿失啊!

 

这里,想特别提示一下,那些在购买房产的时候,想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少缴税的人,这真的是一颗不知何时引爆的地雷。因为合同是长久备案的,你在假合同上签了字,就表明了你有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也许自己都忘记了,但这个证据是永远留下了,偷税无限期追征,随时可能爆雷。何必要让自己往后余生,过得如此不安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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