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七)阴阳合同(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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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9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7月10日 09: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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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2007年发生在云南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永昌公司以7000万的价格收购博峰公司100%的股权。博峰公司的三个股东林某、程某、拉某与永昌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
由永昌公司支付1000万元,收购三股东100%的股权,而永昌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为7000万元。双方以1000万元的价格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后双方发生纠纷,永昌公司向云南高院提起诉讼,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其内容已损害了国家利益,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三股东连带返还永昌公司7000万元,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及实际费用支出2000万元。
  云南高院认为,永昌公司与三股东所签协议系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逃避税收并不一定导致协议的无效,因此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永昌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最高院,最高院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魏言税语观点: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少缴税款而签订阴阳合同的,似乎成为一种避税的套路。
  当甲乙双方股权转让没有发生纠纷,税务机关也没发现时,甲乙双方应该可以弹冠相庆了。然而如果股权转让出现了纠纷,吃亏的一方也可以提出诉讼。以合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由,要求确让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遗憾的是,从目前见到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的判决维持了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对甲乙双方通过阴阳合同偷税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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