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手续费返还相关的财税处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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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3月21日 12:49:55
本文对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有关财税问题进行梳理。
一、有关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规定(一)手续费比例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因此不受70万上限限制。
(二)所需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三)办理时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二、个人所得税(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发放给办税人员,个人所得税免征;如取得手续费返还的员工为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非相关人员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根据税法以及“三代”手续费办理的有关要求,设计了《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以便扣缴义务人能够较为便捷规范地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该表适用扣缴义务人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纳税人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代收手续费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对于用于该项代扣代缴工作的支出,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假设没有发放,相当于没有支出,就是全额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将其中的300元奖励给报个税的会计人员,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及支出?
答: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应当全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同时支付给会计人员的300元奖励费,若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规定的,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依法扣除。
四、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而代扣代缴纳税人从税务机关取得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履行扣缴义务的一种报酬,不属于非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注:另一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可见,代扣代缴行为是征管法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扣缴义务人对此是一种义务,未按规定履行扣缴的法定义务还需要承担行政罚款的法律后果。代扣代缴行为是代理和协助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经营性行为,而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因此,代扣代缴行为属于行政义务,不属于代理业。扣缴义务人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属于国家的收入退还,并非企业营业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
五、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会〔2019〕6号(修订财务报表)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因此,企业收到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计提销项)支付给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时: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作者:严颖,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长期从事基层一线工作,擅长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国际税收实务,税法、会计知识归纳总结、案例分析。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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