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回分保手续费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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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08月18日 20:21:12
摊回的分保手续费即 “摊回的分保费用”,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摊回分保费用与分出保费相对应。《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七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2019年5月31日,乙公司与客户刘某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60万元,自6月1日零时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交纳保险费7200元,乙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确认了保费收入。该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乙公司与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该再保险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自留额为100万元,E公司的分保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分保手续费率为25%。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2019年6月确认分出保费及摊回分保费用
借:分出保费 5 200[=7 200×(3 600 000-1 000 000)÷3 600 000]
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5 200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1 300
贷:摊回分保费用 1 300(=5 200×25%)
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别填入《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第22、23行。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黄德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2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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