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至此,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中,共有三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一般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三项政策要点各不相同,为更好执行政策,凡人将三项留抵退税政策比对如下表:项目 | 一般企业 | 部分先进制造业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文件依据 |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退税对象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前12个月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企业,该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确定 |
增量留抵税额比算期 | 2019年3月底 | 2019年3月31日 | 2019年12月底 |
政策开始执行时间 | 2019年4月1日 | 2019年6月1日 | 2020年1月1日 |
进项构成比例 | 自2019年4月起累计三项合法票据进项占比 | 自2019年4月起累计三项合法票据进项占比 | 无 |
退税比例 | 60% | 100% | 100% |
退税公式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税额 |
退税期限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其他条件限制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无违法情形的;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无违法情形的;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无 |
作者:李欣,资深财税专家,近30多年税务机关工作经验,注册税务师、CCPA高级,扬州税院客座讲师、安徽省税务局兼职教师,专研税收征管法律和税收政策,多年直接从事税收征管、风险应对和政策研究。公众号: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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