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3月1日起,彻底取消360天认证期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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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2月27日 16:03:00
取消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 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3. 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三、案例分析
1. 超过认证期限没认证的可挽回
2017年4月,二哥税税念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10台电脑,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由于采购人员交接的疏忽,直到2017年12月才将这张发票拿到财务,此时已经超过认证抵扣期限。
注意!新政策下,这张发票还可以抵扣。
如果你有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因为错过抵扣期限未抵扣的,记得3月份去挽回这张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哥延伸一下:
2016年4月,二哥税税念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10台电脑,发票开具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由于采购人员交接的疏忽,直到2016年12月才将这张发票拿到财务,此时已经超过18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
而很明显,二哥税税念公司是因为人为原因放过期的,所以不满足条件,没法再抵扣了。
2.认证后当期未申报可挽回
2017年3月,二哥税税念公司从A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
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导致税款一直未抵扣成功,那么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注意!新政策下,这张发票还可以抵扣。
二哥延伸一下:
2016年4月,二哥税税念公司从A公司采购了一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由于会计人员失误,4月认证后没有次月申报期填写申报表抵扣,导致该张发票一直未抵扣,请问2020年3月起这张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凭证还能抵扣吗?
补充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您懂得了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如何操作吗?
补充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注意事项:1.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要提交《开具原税率发票承诺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2.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的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3.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 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3. 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三、案例分析
1. 超过认证期限没认证的可挽回
2017年4月,二哥税税念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10台电脑,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由于采购人员交接的疏忽,直到2017年12月才将这张发票拿到财务,此时已经超过认证抵扣期限。
注: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认证期限是180天。
注意!新政策下,这张发票还可以抵扣。
如果你有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因为错过抵扣期限未抵扣的,记得3月份去挽回这张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哥延伸一下:
2016年4月,二哥税税念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10台电脑,发票开具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由于采购人员交接的疏忽,直到2016年12月才将这张发票拿到财务,此时已经超过18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
由于发票已经过期,二哥税税念公司也无法勾选确认抵扣,那么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这种情况,不好意思,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客观原因,才能按流程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而很明显,二哥税税念公司是因为人为原因放过期的,所以不满足条件,没法再抵扣了。
2.认证后当期未申报可挽回
2017年3月,二哥税税念公司从A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
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导致税款一直未抵扣成功,那么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注意!新政策下,这张发票还可以抵扣。
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二哥延伸一下:
2016年4月,二哥税税念公司从A公司采购了一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由于会计人员失误,4月认证后没有次月申报期填写申报表抵扣,导致该张发票一直未抵扣,请问2020年3月起这张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凭证还能抵扣吗?
补充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您懂得了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如何操作吗?
补充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注意事项:1.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要提交《开具原税率发票承诺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2.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的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3.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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