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税总局在线解答纳税人疑问(要点整理)原创
金蝶云社区-大鹏说会计身份
大鹏说会计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5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2月24日 17:47:09

【大鹏微评】 为了让广大纳税人理解并享受近段时间国税总局密集出台的防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月18日下午举行了“抗击疫情同聚力 落实优惠促发展”在线访谈,解答纳税人各种疑问,对号入座,看看你是否有同样的问题。现将相关税收问答要点整理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根据“三力”(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指导方针,出台支持疫情防控的18条税收措施,涉及6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城建税)和2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方式既有税额直接减免,又有税基扩大扣除,还有留抵退税,以及延长亏损结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受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等都有针对性支持政策;对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惠及大量小微企业。

一、“非接触式”办税

(1)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湖北省延长至3月6日);

(2)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范围;

(3)对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热线、微信等解答;

(4)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自助机办理和预约错期错峰办理。 

二、税收问题与答复

1、相关文件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简称“6号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简称“8号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简称“9号公告”

(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简称“10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简称“4号公告”

2、政策问答

(1)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近期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在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公司财务没办法去税务局,我们怎么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复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就可以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根据4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方式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渠道,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将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疫情结束后你公司要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予以复核。 

(2)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最近为了提高生产能力购置了一台二手生产设备,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第8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复8号公告第一条政策中“新购置”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要求企业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购进的这台二手设备是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

问题我公司和泰国一家公司签了瓷器出口合同,约定分两个批次交货,两批瓷器全部交付后,泰国公司再一并向我公司付汇。2019年12月我公司出口了第一批瓷器,第二批因为疫情影响现在没办法安排发货,对方公司按照合同未向我公司付汇,可能由此造成第一批已出口的瓷器无法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内收汇,请问我公司出口的第一批瓷器还能办理退税吗?

答复可以。根据4号公告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你公司第一批已出口的瓷器,即使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内未收到外汇,待今后办理收汇后仍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4)

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很大,请问税务部门如何保证纳税人、缴费人能及时足额享受?

答复税务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梳理形成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以利纳税人、缴费人按图索骥了解和享受。二是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简化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方便享受。三是采取网上推送、线上互动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让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四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热点问题,先后四批发布91个问题解答口径。五是通过税务系统的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5)

问题我公司准备2月底从境外进口一批消毒用车,然后直接捐赠给我省民政厅用于抗击疫情,进口税金额很大,对这一部分税款国家能给减免吗?

答复6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我国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车等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你公司进口并直接向省级民政部门捐赠消毒用车,符合6号公告的政策适用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6)

问题我公司生产消毒产品,2月份新购置了一项设备用于扩大产能,该设备单位价值为5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采取分10年计提折旧的方式,这个设备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复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处理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你公司如经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你公司所购进的这项设备无论会计处理上采取何种方式,都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

【问题】我单位在2月购置一项设备,符合8号公告明确的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规定,何时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呢?

答复按照规定,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企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你单位2月所购置的这台设备,如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在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

(8)

问题疫情期间大家都希望减少面对面接触,税务部门采取了什么办法让我们不去办税大厅又能办理涉税事宜?

答复具体来讲,就是全力推行“网上办”“邮寄送”“线上答”。一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清单,并发布了如何办理的问题解答,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拓展清单范围。同时,积极扩大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拓展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二是纳税人要领用发票,鼓励其网上申领,税务机关通过邮寄配送。三是对于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个性化需求,我们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9)

问题我公司为一家钢铁企业,为支持武汉市修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无偿捐赠了一批钢材,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复可以享受。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钢材”也属于“货物”的范畴。你公司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捐赠钢材用于修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

问题我们是一家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最近响应政府号召,在恢复产能基础上又扩大产量,税务局已“特事特办”给我们办理了发票增版增量。由于销售扩大,如果下一步我们再提高发票版本和数量,请问还会继续支持我们吗?

答复放心,我们会根据实际支持你们!企业在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时,税务机关可以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11)

问题我是企业的一名财务人员,请问现在到税务大厅办税安全吗?

答复请大家尽可能“非接触式”办理,实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的,我们已经做好了严密的防护措施。一是严格做好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清洁消毒、室内通风、卫生防疫等工作;二是对所有进厅人员提供体温检测服务,防止发热人员进入办税服务厅;三是在做好一线税务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四是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在厅人员之间安全距离。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导税服务,推行预约办理、错峰办理等措施,着力为纳税人、缴费人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环境。

(12)

问题请问我为疫情防控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应按照什么金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本次疫情中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具体到本次疫情捐赠来说,如果购买物资的时间与捐赠的时间很接近,那么市场价格就是购买商品价格,也就是购买小票或购买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

(13)

问题我们企业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票量50份、开票限额是十万,现在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不好,税务局会不会减少我们发票用量啊?

答复按照常规,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核定其用票数量和开票限额,对一定时期销售额大幅下降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会根据税收风险情况给部分企业作临时“降版”或者“降量”处理。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只要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税务机关会保障发票供应。

(14)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刚听说由于新冠疫情2月份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再次延长到28号,请问如果我们没有在原申报纳税期限内上传发票汇总数据,税控设备会不会被锁死?

答复为解决 2月份申报纳税期延长可能引发的税控设备锁定问题,税务部门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如果没有在原申报纳税期限(2月24日)内上传发票汇总数据,税控设备不会被锁死。需要说明的是,只需要登录开票软件,即可由系统自动完成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并完成税控设备解锁操作。

(15)

问题我是一名社区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关注社区内确诊病例疑和似病例情况,为保障我们的安全,单位为我们发放了护目镜、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请问这些防护用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复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10号公告明确规定,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6)

问题为支持抗击疫情防控我通过某个基金会进行了捐赠,但对方表示由于捐赠者太多捐赠票据已用完,答应领来新票据后再给我开具,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享受捐赠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可以。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在捐赠90日内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17)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1月份就当月收取的培训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为了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18)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有5张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对应电子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复可能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销售方在开票时未能准确填写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发生此类情形时,可以要求销售方按规定作废或者红冲开具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销售方离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上传至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发生此类情形时,可以联系销售方及时上传发票信息。在排除上述两类原因后,如果仍然存在相关问题,您可以采取电话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协助解决。

(19)

问题我们企业向武汉的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疗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条件,请问该如何申报享受?

答复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20)

问题我公司生产口罩,怎么确定我们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答复对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属于名单上的企业,税务机关会逐户通知企业享受这项政策,并做好纳税服务。

(21)

问题我公司为一家提供酒店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现在可以更正1月属期申报表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复根据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因此,你公司可以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2)

问题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4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公司已经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和免税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复根据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目前你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免税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23)

问题我公司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已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同时缴纳了税款,那么在2月属期如何申报才能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答复根据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因此,你公司可以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1月属期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2月属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4)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近日将自产的一批汽油和柴油没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当地政府捐赠,而是直接捐给了我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请问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吗?

答复可以享受。根据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柴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你公司将自产的汽油和柴油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还是直接向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都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的。

(25)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与本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订了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税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医用酒精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可以享受。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公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按照8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用酒精。因此,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6)

问题我是一家餐饮企业的财务人员,受疫情影响这个月无法营业,请问我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餐饮行业属于8号公告明确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具体来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判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7)

问题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听说国家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酒店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酒店前台对2020年1月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对方财务人员被隔离,我们暂时不能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答复根据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28)

问题我公司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的销售额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4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复根据4号公告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