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命的答复,挂靠认定与挂靠开票有没有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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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7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5月07日 12:30:53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某2、夏某的情况是否符合贵局39号文件挂靠情形的征询函》的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在办理一起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上诉案件中,涉及贵局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第39号公告规定内容和精神的理解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征询贵局,请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回复。


相关事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2、夏某及原审被告单位河北恒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的涉案情况,原审被告人吴某2、夏某系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自然人,他们自行联系好购方(供货商)和销方(北京几家配送公司),以恒瑞公司名义与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二人先将购货款给付恒瑞公司,再由恒瑞公司把货款打给供货商购买药品,供货商向恒瑞公司出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手续,恒瑞公司按照供货商出具发票金额的7.5%左右给二人折抵开票费,除有特别要求的药品外,这些以恒瑞公司名义购买的药品,均按二人的要求直接发到北京的几家配送公司,北京的配送公司依据恒瑞公司开据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款给付恒瑞公司,恒瑞公司从中扣除下一次货款和9.5%左右的开票费后,将余款退给二人。周而复始。期间,恒瑞公司还为二人出据了相关委托手续以便开展工作。整个交易过程中供货商给恒瑞公司出具的进项发票和恒瑞公司给北京的配送公司出具的销项发票上的品种、数量是一致的,只是恒瑞公司按照二人的要求把单价提高了。高开差价部分恒瑞公司用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进项发票补齐。



上述行为是否符合贵局2014年39号公告及在2014年7月8日发布,并于8月1日起施行的该公告的解读内容,即本院请贵局回复吴某2和夏某是否符合解读中第二条中的第一种挂靠情形。



(1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答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涉税征询问题的函:



国税总局办公厅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提供的情况,吴某2、夏某与河北恒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第二条中第一种挂靠情形。吴某2、夏某是挂靠人,恒瑞公司是被挂靠人。



作者:盐河畔,资深税务筹划、稽查讲师,公众号:写就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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