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北生物园区)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施工合同。你公司挂靠人杜万立,负责给该项目施工,施工前你公司未与杜万立签订挂靠合同。
施工完毕后,杜万立下属包工头送来由青岛久美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164130,号码为03653229-03653241,合计金额1,282,717.95元,税额218,062.05元,价税合计1,500,780.00元。货物名称为:真金板。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该项目所用货物均由施工方杜万立自行购买,你公司未参与施工材料购进。你公司于2018年1月3日支付给杜万立材料款796,800.00元,2018年1月4日支付给杜万立材料款100,000.00元剩余603,980.00元由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你公司,所以你公司还未支付给杜万立。
综上,检查组认为你公司与青岛久美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但此项目使用的货物真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表明,你公司取得由青岛久美捷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少缴的增值税218,062.0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9,031.03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3.10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451.55元,罚款合计114,482.58元。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成员,注册税务师,省级稽查能手。长期专注于税收政策的研究,并有长期从事出口退税管理、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大企业审计等税收工作经历。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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