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延长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包括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以及供热企业、易地扶贫搬迁、福建平潭个税优惠等政策的执行期限,部分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或2025年底,已征税款可抵减或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鹰注:这16个文件都延了3年。其中包括适用面较广的“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养老机构免税(含集团内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等政策。制造业100%加计扣除属于今年新政,还没具体文件,75%覆盖面更广,不冲突。)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鹰注:应该指的是2023~2024供暖期。内容不变,时间延长,可点击上方链接差看原文件解读。)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鹰注:这俩政策延期五年。内容不变,时间延长。)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鹰注:都是金融行业准备金可以按规定扣除的政策,没说截止时间)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2.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