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赶在4月大征期到来之前发布了正式文件~一共两份文件,本篇7号公告是针对抗疫优惠的,基本都是延期一年。另一篇6号公告(附在今日公众号第二篇文章)是非抗疫类政策延期,例如大家比较关心的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之类的政策。大部分政策内容都是“原封不动”,只是时间顺延,所以文件写得也比较简单。下面一起来看下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鹰注:这个就是俗称的“小规模按1%交税”政策,延期到今年底。除湖北以外口径不变,例如还是限制在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原3%的业务享受等,具体可以点下上面链接看以前的解读。
湖北今年1~3月仍然免税,4~12月按1%,也就是湖北的小规模从4月起跟全国其他地区一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鹰注:这俩分别是抗疫人员补贴奖金免个税、发放抗疫药品用品免个税的政策和电影行业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8年补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等两个政策。内容除执行时间外无变化,可以点击上方两个链接看原解读。)
三、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