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企业是以包干形式给员工差旅费补贴,即员工先自行负担这部分支出,单位再给予固定标准的差旅费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如果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福利性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果根据差旅费凭证据实报销的,根据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摘自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3月18日)》
深圳税务局的回复,不接地气。
我们知道,作为一个企业,只要稍微上些规模,管理初有规章,都会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
很多企业的市场营销、技术人员,要到郊区、农村去。很多小饭馆、快餐店,不会给发票,也别想要老板(收款人)的身份证信息。
怎么办?是让这些人不吃饭,还是不给他们报销?
不吃饭,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
不给报销,难道要让干工作的人吃亏吗?那工作还有谁去干,社会主义还让谁去建设?
于是,很多企业就根据调查了解到的地区消费水平、本公司的状况,规定了一个额度,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外出到偏僻地区,给予报销每餐的伙食费。既能让本单位的人员吃上饭,比较有体面,也能控制费用,节约成本。
这种费用,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一样。有的规定可以报销,不必合并到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则说没有发票,不予报销。
但是,不管怎么样,这种费用,难道不是企业出差人员的必要差旅费用吗?难道要出差人员自带干粮方便面?没有这样干事的。
所以,这种单位有制度规定的,按单位雇员差旅天数给予的每餐费用,就是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不会因有没有取得发票,而成为福利费。
至于有地方规定说,没有发票,不得报销(其实是所得税前扣除),财税微波的建议是把这样说的人,扔到大山深处两个星期,看他回来怎么说……
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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