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热点】这张200元的高铁票不是差旅费,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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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8年10月27日 11:24:24
疑 问
车票一般都是计入“差旅费”中,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我们在审计的时候,审计人员说给客户和关系单位报销的车票不属于我们公司的“差旅费”,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回 复 你公司在接待客户和关系单位的过程中,请客户吃饭、赠送客户礼品以及为客户报销来回车票等,均属于“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限额在税前扣除。 哪些属于业务招待费?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也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参 考 政 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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