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不妨多些信任,可以多些温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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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年04月28日 22:27:05
为非独生子女有关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另一位兄弟残疾没有承担实际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关扣除如何填写?
解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进行赡养”是指法定赡养义务。纳税人目前需要按照非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回复没有错。
但是,税法能不能多些“温情”呢?
有法定义务不假,但是,是否有能力履行这项义务呢?虽然纳税人有兄弟,但是,有残疾,不能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由纳税人独自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义务。
从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会有多少人为了多扣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而说自己的兄弟残疾无法履行赡养义务?能不能相信纳税人的这一说法,如果发现有伪,还可以给予处罚嘛。
赡养父母是国人的文化传统,我们的法律,能不能对赡养父母的优良传统给一份助力呢?
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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