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犯什么错误罚多少钱?《辽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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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4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4月25日 22:38:48

     今天这个基准并非只有辽宁有,各省都有,所以其他省份的亲也可以把省名改了之后搜索下。《基准》主要目的是确定个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就是明确犯多大错误罚多少钱。毕竟相关法规中都是“XXX元”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XXX元以上XXX元以下”这样的概括性表述,但是具体怎么判断“情节轻重”,如何确定具体金额,口径不一就会造成混乱。因此各地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制定类似基准,统一下本地口径。

    本次也并非辽宁首次发布“基准”,之前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所以本次算是一次修订。只是这个时间上可能略有些“尴尬”,因为总局说本月会公示一个“首违不罚”的清单,如果跟辽宁本地的这个有差别的话,到时本地的还得修订。不过也可以等总局清单出来之后照着改完再正式对外公布~
    各位也别光盯着“首违不罚”的部分,《基准》里也都列明了各处罚事项“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的判断标准和处罚程度。本次修订一些地方局也邀请部分纳税人做了面对面的座谈,征求大家意见。没有机会参加座谈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所以各位可以仔细看下,有意见的及时提~提意见的方法还是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了解,3月12日截止哦~


本次修订部分说明


与原基准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全省税务系统现行的裁量基准相比,重新发布的裁量基准有以下变化:

一是裁量范围更大,15号公告的裁量事项为8项,重新制订后的公告裁量范围共82项;二是内容更加全面,15号公告只限于日常征管类处罚,重新制订后的公告增加稽查类处罚和其他处罚;三是法律依据更全,15号公告涉及2部法律依据中的8个处罚条款,重新制订后扩大至8部法律依据35个处罚条款,基本涵盖涉税法律法规中涉及处罚裁量权的所有法条;四是不予处罚范围扩大,15号公告规定了4项不予处罚情形,重新制订后不予处罚情形增加到36项。重新制订后的裁量基准对税务执法的指导性更强,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本次重新发布有哪些特点和突破?


(一)更充分体现新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

此次发布,恰逢新行政处罚法修订,而此次新处罚法修订的较大亮点是扩大了不予处罚的范围。因此,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着重引用新行政处罚法原则,落实新处罚法精神,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可以处”“可处”“可以并处”“可并处”表述的,尽量做到能不罚则不罚、能少罚就少罚,此次共对36项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是对16项违法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二是对17项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三是对3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二)更大程度上体现处罚公平

一是对31项日常征管类处罚违法行为通过引入计算公式将裁量结果固化,自动计算出处罚结果,即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得出一个固定处罚结果,有效规避了日常处罚的随意性。二是对稽查类处罚,在制定基准时最大限度地压缩裁量空间,在考虑轻微行为不罚、“首违不罚”的同时,对必须进行处罚的(假申报、假出口、假骗税企业除外)原则上按照征管法最低标准进行处罚,对超过最低标准的案件要提交同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实现最大程度减少裁量权滥用,基本实现同错同罚。


(三)创新制定虚开发票处罚基准

对于多年来,基层执法人员和纳税人反映比较集中的虚开发票顶格罚及执行难等问题,通过根据虚开金额划定处罚阶次后再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次数情况来降低处罚额度的方式进行解决,比如对“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四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为例,对应的处罚标准是“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处罚中多数地区都是按照顶格50万元罚款,此次制订采取的方法为: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情形按照次数再次进行细化,即首次发生,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第二次发生,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第三次发生,或假企业、假出口情形,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对于大多数虚开发票案件,处罚在5万元—10万元之间,与之前处罚相比,大大降低了处罚幅度,减轻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执行难问题。


(四)更有利于操作执行


一是将82种违法行为手段与金三系统进行比对,确保违法行为的代码和名称与金三系统保持一致,其中与金三系统代码对应上的共有77项,另有5项在金三系统中无对应代码,但也一并编入《裁量基准》,以方便各级税务部门在处罚时查找对照。


二是明确“违法情节轻微”的具体范围,针对82项违法行为,从发生次数、时限、份数、金额、税额的情形特征,分别界定情节轻微的具体情形,比如“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这一违法行为,界定应开未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就属于情节轻微,更便于各级税务部门操作执行。三是对于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只要满足“违法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即视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更便于基层掌握和执行。

(鹰注:82项内容以表格形式列示,格式内容如下面部分截图(点击图片可放大),还是很详细的。整个Excel表各位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到司法厅网站下载。截图下面的表格是本次辽宁公布的“首违不罚”的项目和相关标准、说明。可以先看着了解下,再跟之后总局要发的清单对比下~)


17.png

“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首违不罚”及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1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应开未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2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3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扩大使用范围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4

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个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5

拆本使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拆本使用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6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跨区域开具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7

未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8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数据的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9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未按规定报送开具数据的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10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未缴销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11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在10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12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在10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13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14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1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16

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或个人逾期或未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税收票证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18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违法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19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20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违法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2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22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违法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23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24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25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26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27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28

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29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违法情节轻微(逾期30天以内),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30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违法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前自行改正的。

31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违法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前自行改正的。

32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前自行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法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前自行改正的。

34

丢失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发票的,不予处罚。

35

损(撕)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撕)毁发票的,不予处罚。

36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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