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有关房产税的咨询,觉得有点意思,和大家分享一下。
咨询对象:陕西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2-20
问题内容:企业房屋实际已拆除,但是因为企业财务账簿上清理有一定的流程和手续,财务账簿上未进行清理,请问,房产税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
答复机构: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22
答复内容: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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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观点】
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问,政策规定很明确,相信纳税人也知道这个文件,那就是以实物形态变化为准,房屋被拆除的当月终止纳税义务。
但为什么他会问这个问题呢?肯定是税务局让他缴税了。税务局之所以让他缴,是因为企业账面上没有做固定资产减少,显示有房产,企业必定不服气,因此才会问这个问题。
政策规定其实没什么争议,产生争议的原因不是因为政策,而是法律事实的判定。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必须是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叫法律事实。
所以关键是,纳税人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房屋在某年某月某日已经被拆除,客观事实是如此,并不等于这是能被认定为法律事实,如果纳税人提供不了房屋被拆除的证据,而账簿上显示有房屋,当然只能以账簿作为房屋尚存的证据来征收房产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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