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常存在商品降价出售甚至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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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28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4月22日 23:00:36

现状

最近经常遇到会计朋友询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存在商品降价出售甚至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拿不准是否允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能否税前扣除?增值税是否需要转出?降价出售库存的财产损失,是否需要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等。


提醒一

首先企业降价出售商品,属于市场行为,无需去税务局备案,若是由于产品即将过期的原因等,低于成本价销售,属于有正当理由。

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


提醒二

企业降价出售商品,不属于汇缴年报A105090中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参考: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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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三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6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提醒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纳税人申报资产时,不再划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而是按照资产损失类别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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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公司低价销售了一批即将过期的产品,成本120万元,100万元就卖了,如何处理?

账务

(1)销售价格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2)销售成本1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20万元


注意一

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注意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

答: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属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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