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失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金蝶云社区-罗芳
罗芳
82人赞赏了该文章 7,62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1月24日 1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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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欲豁免全资子公司A公司的5000万元借款,询问是否可税前扣除。专家指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债权损失可扣除,非经营活动的不可。需依据税务规定判断损失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并参照相关政策文件。最新规定简化了资料报送,企业需留存资料备查。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我公司有一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A公司向我公司借款1亿元,该公司无力偿还我司借款本息,我公司准备豁免其部分本金5000万元。请问豁免的金额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专 家 回 复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向A公司提供借款,A公司无力偿还贵公司,贵公司形成的债权损失,如果属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损失准予扣除,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依据2018年第15号公告,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专家分析

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如果不是和生产经营相关的,仍然是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究竟哪些关联方往来是属于经营活动债权呢?与生产经营相关,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其他应收款项都可以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具体判断资产损失的相关性,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常见的企业之间的互保行为、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和收取利息收入的借款、代理服务中的临时代垫款项,由此引起的债权损失原则上可视同与生产经营有关。


政策依据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2、《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文转载自:中税网

作者: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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