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就这三招,上海首例被提起公诉的违规披露信息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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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赞赏了该文章 69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1月17日 16:59:19

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可分三种类型:无中生有、乾坤挪移、瞒天过海。


一、无中生有

就是虚构交易事项、发票和单据,虚构收入成本费用;

这类是典型的财务造假,例如博达电子,虚构收入、假造应收账款、捏造现金额度、套取公司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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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博达电子在造假时不仅虚构了信息流、资金流,还构造了真实的货物流,以达到虚构收入的目的。其特点是在虚构交易过程中,不仅伪造各种交易文件,同时还要形成货物的实际流动,缴纳运费、进出口关税,设置专门人员负责货物报关、运输、存储的管理,整个造假过程环节多、程序复杂,隐蔽性很强。

台版康得新,15年前现金爆雷的这家上市公司,如何认认真真造假?


二、瞒天过海

是对已发生的不利事项隐瞒披露。

譬如大股东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和重大诉讼等,不披露;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式多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监管案例,主要分为“余额模式”和“发生额模式”两种情况。其中,余额模式指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以隐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或不披露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以隐瞒违规担保,进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货币资金项目真实性和流动性的判断。

发生额模式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如通过关联方、第三方、员工设立的公司等)的资金拆借、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或票据交换、对外投资、支付工程款等形式占用其资金。

三是乾坤挪移

主要是在时间、空间、价值维度的人为调整。

比如时间维度上时间:洗大澡、甜饼罐、寅吃卯粮、追溯调整(以会计差错名义);
空间维度上通过并购、剔出合并范围、非经常性损益做成经常性损益;
价值维度上:比如巨额减值准备、价值冲回等。


财务造假骗钱百亿该当何罪?造假骗钱与盗窃财产孰轻孰重?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对任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盛某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系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违规信息披露犯罪案件。


(注:这么多造假的上市公司,上海检察才首次提起违规信息披露罪,有些惊讶)

 

经查,2015年10月,为虚增上市公司业绩,经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财务经理秦某某及某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实施,将已由他人完工的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度报告,并对外披露,共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依法应当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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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涉及以下情形的,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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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检察三分院公布的信息,中毅达案件被告人就是因为其虚增的利润总额达上千万元,使得原本亏损的财报变为盈利,构成犯罪。该行为,符合上述立案追诉标准中的第七项情形。



本文来源公众号财税闲谈(ID:caishuixian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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