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是天上掉馅饼,光伏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惠可继续享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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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赞赏了该文章 3,05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2月18日 1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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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概述: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已于2018年底到期,但新政策未出台。作者呼吁延续政策,因产业前期投入大,现有高税负影响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新规范中仍提及过期政策,但无法备案操作,光伏企业仍需承担高税负。

众所周知,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于2018年12月31号到期,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迟迟未有新的文件发布。 

为此,笔者曾通过济南市统战部上书中央政府,呼吁尽快延续光伏产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全文如下:

"光伏发电产业正在日益成为一种为解决全球未来电力需求的不断普及方式。不管是《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531新政”)实施前还是新政后,在“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光伏产业”的基本政策引导下,光伏分布式发电作为一个清洁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一直受到国家的大力政策支持。


2017年8月份,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在《关于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意见的函》中明确指出:“1、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于2018年12月31日结束(财税[2016]81号),后续一直没有新的政策推出。


光伏发电产业是一个周期性产业,特别是国家一直大力支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前期基本以高投入为主,投入回报期为5-10年。很多光伏企业在项目实施初期的盈利能力测算时,参考了国家能源局的通知精神,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为前提。如今已经接近2019年年末,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没有明确,光伏产业承担着高昂的增值税税费,原有项目的税费成本与原测算成本出现了巨大的差距,这既不符合国家“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光伏产业”的基本政策引导,也不符合“减税降费”的施政方针,给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影响。


呼吁中央尽快对光伏产业的相关财税政策进行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尽早明确增值税等相关政策的延续与否,为光伏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政策护航。"


当然,时至今日,我们依然没有没有看到相关文件出台,这也就意味着,至少从政策层面上来讲,光伏发电产业目前没有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然而,奇怪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8月编制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 版)》(以下简称《纳服规范(3.0 版)》中,笔者惊讶地发现发现在“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规范”中,赫然出现了“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备案”规范,且依据的政策居然是已经过期的“财税〔2016〕81号”文!如图:

002.png


笔者蒙圈了,2019年推出的纳税服务规范中,居然有对已经失效的优惠事项进行指导,难道是天上掉馅饼,光伏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又要出新文件了?

笔者看到该指引后,立刻联系相关的企业到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的备案,然而,在电子税务局优惠备案窗口,根本不能备案,如图:

003.png


空空如也,不能操作!

看来,光伏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依然没有着落,纳税人需要继续按现有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承受高税负。

空欢喜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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