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通俗一点说,也就是本来一份合同价值500万,但是需要五年后合同执行完毕后支付对价,如果提前支付,则只需要支付450万。
这时候,就形成了两个差异因素:时间和价格。
同时具备了时间和价格差异,则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来个例子,值得你慢慢品味:
我的公司销售产品,合同含税总金额2260万元,合同约定五年分期付款,每期金额一致,成本1560万元,现销价格为含税价1808万元。
这时候,我们看到,首先这个合同具备了时间差异因素,商品发出之后,客户五年分期付款,这种业务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分期买手机,分期买车等等,当商品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然后再分期收款。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分期业务都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我们后续再慢慢道来。
其次,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因素就是,价格的差异。
今天的市场价格是1808万元,由于你采用了分期付款,那么合同金额则签订了2260万元,这就是由于时间价值引起的重大融资成分。
当客户取得控制权时,以不存在时间差异的交易价格1808万元确认收入,并将价格的差异400万元作为融资性质。
由于我们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请学会计算实际利率。
计算实际利率的最简单的方式,使用IRR公式,它可以应用于平时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公式简单到让你怀疑人生:=IRR(现金流)
=IRR(-1600,400,400,400,400,400)
算出实际利率为7.93%
收款2260,去掉税之后2000,而确认收入1600,差额400则是由于时间因素导致的融资收益。
由于分五期收款,那么平均每期收款400,实际确认收入1600,按实际利率摊销。
也就是合同收入2000,按实际利率摊销,逐渐回归今天的销售收入的,所以把每年的溢价每年逐减,回归本来的价值。
写写分录:
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尚未产生纳税义务,实际收款时开具发票,产生纳税义务。
dr:长期应收款 2260
cr:主营业务收入 1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26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
dr:主营业务成本 1500
cr:库存商品1560
第一期:
收款时:
dr:银行存款 2260/5=452
cr:长期应收款452
确认融资收益:
1600*7.93%=126.89
dr: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9
cr:财务费用126.89
开发票:
d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52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会计利润1600-1560=40
税法利润2000/5-1560/5-126.89=400-312-126.89=-38.89
会计利润于税法的差异78.89
会计利润大于税法利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78.89*0.25=19.72
dr: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9.72
cr:递延所得税负债19.72
第二期:
收款时:
dr:银行存款 2260/5=452
cr:长期应收款452
400-126.89=273.11
1600-273.11=1326.89
1326.89*7.93%=105.23
确认融资收益:
dr:未实现融资收益105.23
cr:财务费用105.23
开发票:
d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52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105.23-2000/5+1560/5=17.23
17.23*0.25=4.31
dr: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31
cr:递延所得税负债4.31
第三期:
收款时:
dr:银行存款 2260/5=452
cr:长期应收款452
400-105.23=294.77
1326.89-294.77=1032.13
1032.13*7.93%=81.86
确认融资收益:
dr:未实现融资收益81.86
cr:财务费用81.86
开发票:
d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52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000/5-1560/5-81.86=6.14
6.14*0.25=1.54
这一期开始税法利润大于会计利润,递延所得税转回
dr:递延所得税负债1.54
cr: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4
第四期:
收款时:
dr:银行存款 2260/5=452
cr:长期应收款452
400-81.86=318.14
1032.13-318.14=713.98
713.98*7.93%=56.62
确认融资收益:
dr:未实现融资收益56.62
cr:财务费用56.62
开发票:
d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52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000/5-1560/5-56.62=31.38
31.38*/0.25=7.85
dr:递延所得税负债7.85
cr: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85
第五期:
收款时:
dr:银行存款 2260/5=452
cr:长期应收款452
400-56.62=343.38
713.98-343.38=370.61
370.61*7.93%=29.4
确认融资收益:
dr:未实现融资收益29.4
cr:财务费用29.4
开发票:
d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52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000/5-1560/5-29.4=58.6
58.6*0.25=14.64
dr:递延所得税负债14.64
cr: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64
注意:
税法规定,分期收款的销售,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按照公允价值全额确认收入,融资收益也不计入应税所得额,所以要做纳税调整。
分期收款实际是一种卖方信贷,存在融资成分。
即使是分期付款业务,且存在时间差异和价格差异,也不一定就是具有融资成分的,比如手机预存话费。
存在可变对价时,产生的价格差异,不一定具有融资成分。
实际业务中要根据性质判断,比如获取的新客户,由于对新客户的信用不放心而提高的价格。和为老客户给与的正常优惠。
时间差在一年以内均简化处理。
嗯,写了这么多分录,有点累了,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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