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税务机关处罚否?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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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12月03日 22:39:56
前不久接触一个案例,张某所在的公司因经营因难,资金短缺,因此,以企业的名义向王某借款,到期无法还钱,王某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张某的公司还钱和利息,张某东拼西凑用于还债的钱和利息,依法院判决支付了大部分的欠款和利息,剩余的钱张某不再支付,理由是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法院要求张某必须全额支付欠款和利息,否则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并将企业纳入黑名单。理由一是民法的效力高于个人所得税法;二是法院生效判决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法院人员的第一个观点不值一驳,仅就判决的执行而言,法院作为法治社会的最终裁判者,其判决当然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但前题条件法院判决的执行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决虽没有问题,但在执行时应允许张某的企业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非一味强调判决是多少就是多少。如果不涉及国家税款当然没问题,但涉及国家税款,法院应教条地以判决抗拒国家的法律,应当允许代扣代缴义务人将税款代扣代缴后,将其余款项付给对方。
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如张某的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以处以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如果因为法院的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税务机关不应对张某企业进行罚款,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简单一点说就是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更何况《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因此,我以为,按举重以明轻的惯例,对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税务机关也不能进行处罚。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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