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税务机关的义务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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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6人赞赏了该文章 33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2月01日 21: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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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进行日常税务管理、稽查时经常会接触到企业技术、管理、账务、产品定价等商业秘密。


就企业而言不能以商业秘密作为抗拒税务机关执法的理由,但作为税务机关也有替纳税人保密的义务,这义务是基于法律,税务人员必须履行。


税务机关因执行税法而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只能用于税务管理,非因法律事由,不能向第三方提供,更不能对外泄露而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


对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的税务人员,轻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重者,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追刑事责任。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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