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般地,大家都知道单位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要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委托加工货物也需视同销售货物,但外购货物则不做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政策只规定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理解
(一)关键词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货物。
(二)关键词理解
1.适用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视同销售货物政策。
注意0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有视同销售货物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没有视同销售货物规定。
案例:王小二将其自产的玩具,送给张三,不能按视同销售货物。
注意0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有视同销售货物规定,但没有视同销售加工和修理修配。
案例:吉祥公司免费给王小二家的净水器提供修理修配,不能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2.货物的来源渠道
注意0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要视同销售货物;外购货物不视同销售货物。
案例:吉祥公司春节外购火腿肠发给员工,则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进项需转出。
3.用途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三、结论
根据前文分析,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征增值税,进项不需转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能做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进项需转出。
思考: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缴增值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李冼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1/1962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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