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创新之“筹划升维+纳税降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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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27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08日 21:13:26

前言:刘慈欣的作品《三体III:死神永生》中有一个超越我们当前想象的神级武器叫——“二向箔”。话说,公元2403年地球坐标暴露后,歌者文明对太阳系地球文明发动了黑暗森林打击。这次与人类宿敌三体文明所使用的经典物理学极致武器——“水滴”不同,歌者文明利用的是宇宙规律武器——“二向箔”,直接将地球文明的宇宙从三维降到二维!“二向箔”是通过对微观粒子结构的拆分重组,构造一个结构完全不同的空间,使三维宇宙空间中一个维度无限蜷缩,其中的所有物质向二维宇宙坍塌,最终被攻击文明泯灭。

这就是网络流传的高维度文明对低维度文明的终极攻击方式——“降维打击”。

 

最近,我在的《纳税创新之鸬鹚与渔夫》一文中说:创新的纳税筹划研究不再是围绕税收法规为中心展开,而应是围绕新兴技术在生产经营的运动规律展开。很多人不理解,说搞纳税筹划研究的不研究税法、不重视税收政策,那这个纳税筹划研究岂不是空中楼阁?那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面对这种质疑,我的回复是:是的!创新的纳税筹划研究恰恰不是以当前税法为重点,而应是以新兴技术的商业运用为重点。 

 

2018年初,一次我在北京讲课。课间时一个学员拦住我说:“冷老师,我本来想问你一个问题,现在听了你的课,我就明白了。”

我说:“什么问题,还是说出来听听。”

他说:“我是负责园区招商的,上个月到广东出差,手机上网在神州租车租了一辆自驾车,一共花了1198元。但回来后,我收到两张电子发票,一张是广东省的,租车费236元,税率17%;另一张是福建省的,用车平台服务费962元,税率6%。原来我还不知道这是为什么,一次租车,非要开两张发票?现在我懂了。”

我说:“你懂什么了?”

他说:“这不就是你讲的分解收入吗?将一部分收入分解到低税率项目中去纳税,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吗?这就是纳税筹划。”

我说:“是的,这是纳税筹划。但你想过没有,这趟租车你一共付了1198元,其中962元是平台服务费,占80%;而236元是租车费,只占20%。那你租的,到底是什么?”

他说:“是的,好像是有点过分呀。”

我再问:“那多少比例,你才会觉得不过分呢?这个合理的比例该由谁来划定呢?未来这个租车平台若投用了更新、更优、成本更高的技术,那这个比例是否还可以提高呢?”

当然,这个问题我不是问那个学员的,他也是无法给我答案的,这个问题我是问自己的。

现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无论这个“服务费”和“租车费”如何划分,只要是公众承认了网络租车平台收取网络服务费的合理性,那么这趟网约车的加权综合增值税率就被人为地拉低了!那么剩下的问题,只是比例的问题,只是理由的问题,只是争议的拖延与解决时间的问题。

当然,还会有人说:“平台服务费占80%,租车费占20%,那租车这块还有钱挣么?这已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这是避税,要特别纳税调整!

嗯,那我们再看个“更过分”的。

 

2014年,乐视推出50英寸超高清人工智能超薄网络液晶平板电视机,单机售价1500元。据电视制造业内人员分析,这个价格已低于制造该电视总材料成本的20%,即卖一台乐视至少要亏损20%。但是乐视不傻,消费者买一台1500元电视,另外要付980元的两年会员费,即消费者要正常使用这台电视前后要支付2480元(现实上可能还要更多)。严格地说,这也算是纳税筹划了,若按现行增值税率计算,1500元按13%交税,980元按6%交税,即硬件的“合理增值额”,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已被降为6%。

也就是说,就算这台电视硬件部分卖亏了,但它又靠内容部分将利润赚回来了。这时你不能不承认它有“合理商业目的”了吧?这时你又不得不面对它增值税税负的整体实际下降吧?

这时你不禁要问:这类纳税筹划所产生的税收收益是怎么产生的?是纳税筹划人员通过研究税收法规产生的吗?

我说:不是,肯定不是。这是新兴技术跑在了税收法规前面的必然结果!

 

无论是神州租车,还是乐视电视,它们都是标准的互联网企业,它们用的都是“互联网+”的打法,一个是“互联网+租车”,一个是“互联网+电视”。网络租车企业先利用“互联网+”将商业模式进行整体升维,然后向整个传统汽车租赁行业,发动了“降维攻击”;网络电视企业先利用“互联网+”将商业模式进行整体升维,然后向整个传统电视制造行业,发动了“降维攻击”。当然,后来的情况就是我们眼前这个情况——一个被“互联网+”降维攻击后的“二维世界”,传统商业模式下的营销金字塔被挤压成了“互联网+商业模式”下的营销大平台。

 

正是因为互联网技术,这个关键的商业元素的引入,使诸多产业的商业模式发生了空前巨变,与互联网+商业模式相适应的纳税模式也随之被催生和创新出来。当然,这种创新的纳税模式,这种进化的纳税模式,让使用它的纳税人获得了远超同行的税收收益。而这种创新的纳税模式所创造的税收收益本质上是新兴技术商业运用下的附产品,它也是新兴技术本身所蕴含价值的一部分。由上可知,商业模式的创新过程和纳税模式的创新过程,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还不排除二者有时是相互制约的。受到创新商业模式的技术升维+打击降维的启发,我们纳税模式的创新便会沿着筹划升维+纳税降维的路径前进!

 

另外,鉴于当前税收法规体系主要是基于传统经济业态和相应业务而制定的,它已在很多方面上无法统驭新兴业态和创新商业模式下的具体业务。因此,作为与新兴业态和创新商业模式配套的纳税筹划创新研究就不再是围绕现行税收法规为中心展开,而应是围绕新兴技术在生产经营的运动规律展开。当然,这也是我在本文开头为什么说“创新的纳税筹划研究恰恰不是以当前税法为重点,而应是以新兴技术的商业运用为重点”的原因。

(本文未完,请静待本文下篇)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冷星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1/1959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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