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导图:买一赠一的税会处理与发票开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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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31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06日 17:17:58

双十一快来了,有一种促销方式叫买一赠一,它的税会处理以及发票开具是什么样的?一起来学习吧!


一、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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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依据

(一)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发票开具与会计处理例:某商场买衬衣送领带,买不含税价400元(成本300元)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成本80元)的领带。有三种开票方式:第一种: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领带销售额100元,以及折扣额100元。第二种:衬衣的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条领带,应纳增值税=400*13%+100*13%=65(元)。第三种: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320元,领带销售额80元。(一)税款的计算:

1. 增值税:第一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400+100-100)*13%=52 (元);

第二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400*13%+100*13%=65(元);

第三种方式下,应纳增值税=(320+80)*13%=52(元)。

2. 企业所得税:将总的销售金额400元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衬衣400*4/5=320(元),领带80(元)。3. 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会计处理
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
1.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
      贷:库存商品—衬衫 300

库存商品—领带 80


第二种方式:1.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销售费用 93      贷:库存商品—领带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库存商品—衬衫 300
四、热点问题

(一)买一赠一与随机赠送的区别是什么?

“买一赠一”是指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

“随机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赠品是否能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一对应,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得到叫“买一赠一”,偶然得到的称为“随机赠送”。


(二)如何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

1.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概念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原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它是一项销售行为。

例: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3%税率,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依据:

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兼营是指同时经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多项业务的行为。

例: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混合销售是一项经营业务,兼营是多项经营业务。

②混合销售的对象只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兼营的对象也可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是多个单位和个人。

③混合销售行为,货物销售与服务销售有着密不可分的依附、从属关系;兼营行为,没有依附、从属关系。如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为混合销售;预收物业费送植物油,为兼营行为。

④不属于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形: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或者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综上,目前买一赠一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对赠品可以不另外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上,为了防止无偿赠送混入买一赠一之类的有偿赠送,从而逃避缴纳税款,文件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求,如果赠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否则,可能会被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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