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带来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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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赞赏了该文章 23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9日 21:00:12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同日,国家主席签署第三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法的通过,带来三大变化:

一、暂行条例上升为法,税收法定原则进一步落实


现行资源税的征收依据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务院令2011年第605号修改过1 次),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9月1日废止,施行26年零8个月。《资源税暂行条例》共16条,《资源税》共17条,规定大多平移。


《资源税》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则。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政府不能征税,公民不必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该 “法”不应该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所以强调法律?首先,立法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能够较好地实现对征税权的规范。其次,法律制定程序严格,整个立法过程具有规范、公开、透明的特点,能够以严格的保证征税权的规范运行。


《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意味着对某一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税收基本制度安排,只能由法律规定。

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以法治税格局日益凸显。我国现行涉税法律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等。加上本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共有10部专门的税收法律。


二、简并征收期限,改善营商环境

《资源税》第十二条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资源税》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改善营商环境。


三、法定部门协同,实现税收共治

《资源税》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从法律层面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的配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自然分类、分布、行业标准的掌握,相比税务部门有独到优势,参与到资源税管理中来,可以更好地管理该税种,共同维护好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黄德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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