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社保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处理建议
1、差旅费津贴:企业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不采用据实报销的,企业应建立差旅费津贴标准(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最佳)和报销制度,规范的报销手续,只要有足够证据表明差旅费津贴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不列入社保基数。
部分省市对于差旅费津贴有限额扣除限额,青岛市现在的口径是如果企业有差旅费津贴发放标准和制度的,按照制度标准来扣除;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的则参照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执行,标准以内的不征收个税,标准外的按照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发放不需要发票报销,但是需要提供证明出差真实发生的证明,例如车票、异地餐费小票等。
2、误餐补助:误餐补助不是午餐补助,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误餐次数来发放。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不列入社保基数。误餐补助不需要用发票报销。
3、人人有份发放的误餐、差旅补助:会被认定为以差旅费津贴或者误餐补助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列入社保缴费基数。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王明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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