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税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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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19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28日 17:29:30

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越来越不适应新政的要求。结合新的税收政策及增值税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笔者呼吁税总尽早修正此表,方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工作。


一、增加“税控器具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纳税人自开的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分开,避免概念混淆。

控器具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自2016年开始试点“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始,到2020年2月份起,允许全部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的实施,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将成为常态。然而,在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政策逐步推进的三年时间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却迟迟没有修正,纳税人自开的专票数据还要委身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感觉莫名其妙。


二、增加“未开具发票”申报栏次,完整体现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没有设“未开具发票”申报栏次,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在出现“增值税应税义务已发生但无法及时开具发票”的情况,纳税申报时必须将此收入汇总到“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进行填列,导致税控器具实际开具的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与申报额出现差异。


也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对“未开具发票但已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补开发票时,又会导致二次申报差异。


三、允许申报数据填列负数,准确反映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数据。

目前的申报表填列规则不允许填列负数数据,纳税人一旦开具发票时错误选择征收率,跨季度冲红换开正确的征收率发票后,在纳税申报时,就无法正确填列纳税数据,需要纳税人按税额进行换算填报,造成申报数据失真。

案例:某纳税人2季度收到房租含税金额319300元,在开具发票时误选择3%的征收率,因此申报不含税销售额310000元,税额9300元,不符合小微企业应税销售额按月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填制凭证如下:

借:应收账款  319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00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9300

申报表填列1

3季度,该纳税人又收到房租319300元,开具了正确征收率的发票,不含税金额为304095.24元,税额15204.76元。同时,该纳税人收回上季度错误的发票,进行了红冲并换开了正确征收率的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1、本季度收到房租

借:应收账款  319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4095.24 

     应交税费  增值税  15204.76


2、红冲2季度错误征收率的发票

借:应收账款  -319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00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9300


3、重新开具2季度正确征收率的发票

借:应收账款  319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4095.24 

      应交税费  增值税  15204.76

如果《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允许填写负数,则该纳税人季度末申报纳税时,应如下填写申报数据:

申报表填列2

然而,现行的申报表填写规则不允许出现负数,该纳税人想完成申报,必须根据税额倒挤出数据,并将其填列在5%征收率的相关栏次,如图:

申报表填列3

显然,这个5%征收率栏次填写的数据422190.40元,既与会计数据不一致,也与税控器具开具的发票数据不一致,没有体现出纳税人真实的经营状况。

以上几个填写规则不合理的问题,给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呼吁税务总局及时进行修正,方便纳税人。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张钦光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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