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读雷霆老师的《资本交易税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一书,颇有感触。鉴于该书成文于2016年,此后新增税收文件未在书中涉录,在学习之余,也发表些个人的一些看法或补充些新的内容。共享给大家,以便共同学习、一起提高。今天说说并购重组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何为债务重组?
1、财税[2009]59号文对此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2、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此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此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4、综上可以看出,税法角度和旧会计准则角度,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完全一样,都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结果。但新会计准则下,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而强调不改变交易对手方是债务重组的前提,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是债务重组的结果。“债权人作出让步”与“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有何区别?个人理解,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就是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具体内容,两者实质一致。那么,债务重组就可以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就债权债务内容作出让步的行为。
5、举例:A企业赊销货物一批给B企业,赊销期限到达后,B企业无力付款。经友好协商,A企业对付款时间作出让步,推迟6个月收款,并就此达成协议。这就是债务重组。
二、何为股权收购?
1、财税[2009]59号文对此定义为: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其实,这里的收购企业称呼,囿于财税[2009]59号文为专门的企业所得税文件,才必须这样称呼。实务中,收购方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所以,这里称之为“收购方”较为妥当。
2、股权收购,交易标的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交易基本当事人为:收购方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即:转让方);交易目的: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至于被收购企业,只是因股权收购需要变更控股股东而已。
3、至于收购对价,可以是股权支付,也可以是非股权支付,或者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的组合。
4、举例:A公司增发股份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那么交易标的是:B公司的股权;交易目的是:实现对B公司的控制;交易基本当事人是:A和C公司;收购对价是:A公司增发的股份。交易结果:C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成为A公司的股东;A公司成为B公司的股东;B公司内部资产负债人员业务基本不受影响。
三、何为资产收购?
1、财税[2009]59号文对此定义为: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和前述原因相同,这里的受让企业也可以为受让自然人。所以,这里称之为“受让方”较为妥当。
2、上述定义可以转换为:资产收购是转让企业将自己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卖给受让方的一种交易。
3、资产收购,交易标的为:转让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交易基本当事人为:转让企业和受让方;交易目的:获得转让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为此,若交易标的不是转让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就不构成资产收购。此时,只能是一般的资产买卖了。
4、何为“实质经营性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文对此有明确,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5、举例:A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购买B公司持有的商标及商业物业等资产。交易标的:B公司持有的商标及商业物业等资产;交易当事人:A公司与B公司;交易结果:B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成为A公司的股东,A公司获得B公司持有的商标及商业物业等资产。
四、何为企业合并?
1、财税[2009]59号文对此定义为: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统称: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统称: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2、企业合并,交易当事人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交易标的为: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交易结果为: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依法合并一家企业;交易对价为: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
3、关于合并当事人
按道理说,被合并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企业,这一阶段的交易当事人应为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但是,被合并企业转让了全部资产和负债,就成为一个空壳了(需要注销清算),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股东权利就会落空。此时,合并企业支付的合并对价(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就需要由被合并企业“转移”至被合并企业股东。所以,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也可以说,是被合并企业以取得的合并企业的支付对价与被合并企业股东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对换。
4、举例: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交易标的:B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交易结果:A企业和B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新A企业;交易当事人:A企业、B企业及B企业的股东。
5、延伸解释
1)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企业(合并企业),称之为:吸收合并(合并企业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需要做工商清算。
2)被合并企业(两个企业或两个以上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称之为:新设合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需要做工商清算。
五、何为企业分立?
1、财税[2009]59号文对此定义为: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统称: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统称: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2、企业分立交易中,交易标的为:被分立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交易当事人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交易结果为:被分立企业依法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
3、被分立企业将全部资产分离出去,则称之为:新设分立或解散分立,被分立企业需要做清算。被分立企业将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则成为为派生分立或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不需要做清算。
4、关于分立当事人
按道理说,被分立企业将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这一阶段的交易当事人应为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不过被分立企业毕竟是被分立企业股东的企业,将资产分离出去,则意味着被分立企业投资价值减少或消失,被分立企业取得的分立对价需要从被分立企业“转移”至被分立企业股东或说被分立企业以取得分立企业的支付对价换取被分立企业股东对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所以,企业分立定义中讲“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5、举例:
A公司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给新设B公司,A公司股东获得现金支付若干,则:交易标的为:A公司的部分资产;交易当事人为:作为分立企业的B公司,作为被分立企业的A公司和A公司股东;交易结果为:A公司依法一分为二(A公司和B公司)。
以上亦为本人学习的阶段性总结,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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