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这些招数到底是“筹划”还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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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36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24日 18:31:37

最近和同行讨论,到底什么是税务筹划?

理想的税筹,当然是合理的利用法规,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做出最佳的业务安排,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很多企业并没有提前规划的意识,都是事后才想补救,这时才找专业人士出主意。

对于很多客户来说,税筹没有那么多说法,少纳税就是最终目的,不管黑猫白猫,能安全少纳税的专业人士才是有本事的

然而,对于已成事实的业务,要交什么税,交多少税,基本是确定的了。于是为了达到客户的要求,很多税筹变成了“出点子”,“出招”怎样“安全”转移利润、增大成本、改变交易性质、瞒天过海逃避稽查、或者税务机关即使查到了也没办法.......等等

这些"税筹",游走在避税与偷税的边缘,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这些招数,以后还可行吗?

这些“点子”有什么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呢?咱们来讨论其中的几招。

 

第一招    收购亏损公司,转移利润

案例:A公司账面盈余2000万元,股东已实质从公司领取分红1500万元,但是账面未反映利润分配,形成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按照税法规定,如果该借款在年度终了未归还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招式:收购严重亏损公司——转移公司利润——股东套现——注销

B公司税务历年可弥补亏损3000万元,A公司收购B公司全部股权,B公司与A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服务费1500万元,利润转移到B公司。股东再从B公司拿钱,因为股东既不是B公司股东也不是员工,而税法也并没有对这种情况要求穿透到最终的股权持有人,因此即使借款未还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方式股东拿走了钱,A公司则少交企业所得税。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那B公司的往来不是会长期挂着吗。一方面B公司既然严重亏损,通常会有大额的其他应付款可以利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其他应付款,则等到B公司将历年税务亏损补完以后,申请注销B公司,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自然就消失了。

小编:这个招式不新鲜了,好象还有提供亏损公司资源的服务。转移利润的方法也有多种,如果形式上做到合理的话,稽查确实不好定性。但是A、B公司之间的交易,交易的合理性是存疑的,本质上是虚假交易,也涉及虚开发票,只是比较难识别出来。弄不好就是“偷税”而不是合法避税了。

法律上也存在风险,B公司是严重亏损的企业,可能存在大额的债务风险或者历史的税务风险,也许在购买的时候,能通过协议约定这些风险的承担者是原股东,但是这些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二招    制造合同违约,增大成本费用

案例:缘用上述案例

招式:签订大额投资合同或者资产处置合同——收取或者支付合同定金——违约赔偿

A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将公司名下的一宗不动产作价1亿转让给自然人甲,约定甲向A公司支付合同定金2000万元,由于自然人乙(公司安排的非关联人员)有购买意向,愿意出价1.3亿元,因此A公司决定不履行与甲签订的合同,按照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其中2000万元作为违约金可以由A公司税前扣除,甲收到赔偿金以后再转给A公司股东即可。这样的方式股东拿走了钱,A公司增加支出少交企业所得税。

大家可能会说,如果公司没有这么大的资产处置怎么办,既然没有卖的,就用买的,与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资产购买协议,约定支付2000万元定金,同时需在合同签订后开展尽职调查,一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共管,办理过户以后解除资金共管。由于A公司无法筹集足额的资金支付到共管账户,造成合同违约,定金被对方没收。

跟个人签定合同,合同违约金并不属于个税的征税项目。

小编:这招也不新鲜了,还有甚者,提起诉讼取得判决书,以证明违约金的真实性的,这招比刚才第一招更难稽查。但本质上,还是虚假交易,交易的合理性是个问题。

法律上,这是虚假合同,虚假诉讼,是违法的!


第三招    注册非关联公司

案例:缘用上述案例

招式:注册非关联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支付项目投资款——项目合作方走逃

寻找体弱多病的老年人注册公司,A公司与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支付项目投资款,项目公司收到款项支付给股东以后失联,投资失败。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税月如歌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4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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