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征税之一:[税案观察]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N种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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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5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21日 23:59:19

你公司账面有大量的股东“其他应收款”吗?

你公司的房子产权证是股东的名字吗?

股东借款还了之后还要交税吗?

换股东了,老股东的借款还要交税吗?

。。。。。。。。。。。。。。。。。。。。。。。。。。。。。。。。。

下面,让小编用法院的判例一一为你道来

有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查看上述法规可知,在具备两个条件时:一是某个纳税年度内借款且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二是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可以对此类行为征税。但是必须二者缺一不可,且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符合征收条件。所以,企业如果抗辩,就要围绕这两点来申诉。而这类涉税行为稽查起来事实依据都是很明确,案情一般不会太复杂,企业的可申诉理由就比较缺乏,成功率并不高。为此,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诉讼案例,供大家借鉴。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N种死法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税月如歌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2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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