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文件对企业取得客运发票进行抵扣的问题再次进行了明确。
对于上述政策,在实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旅客的范围
31号公告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的旅客,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按照上述规定,为以下旅客支付运输服务费,即便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一)招待客户取得的客运票据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包括:邀请客户参加公司产品展销会、年会、座谈会等,为客户负担交通费;企业购买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如审计、咨询、评估等),但由购买方企业负担中介机构人员的交通费等。
上述情形属于纳税人购买服务用于个人消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为兼职人员报销交通费取得的客运票据
31号公告规定的旅客,未包括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的兼职人员。如果公司为兼职人员报销交通费,取得的客运票据,进项税不得抵扣。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实务中常见的为兼职人员报销交通费,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公司组织非本单位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为专家报销的交通费;公司邀请个人为本公司提供兼职记账服务,公司为个人报销交通费;公司邀请个人为本单位的员工或客户提供讲课服务,公司为个人报销交通费等。
二、业务的范围
31号公告虽然没有提及发生哪些业务涉及的客运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因此,实务操作中,纳税人为本单位员工报销的客运服务,属于下列情形的,进项税同样不能抵扣:
1、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取得的客运票据。如纳税人组织员工集体旅游取得的客运票据。
2、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购买客运服务取得的客运票据。如选择简易计税的清包工项目,选择免税的技术开发项目,企业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员工购买客运服务而取得的客运票据。
三、发票的范围
按照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如果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实务中,如果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无论发票内容列示的是“客运服务费”、“代订票款”、“车票款”、“机票款”还是其他类似内容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张海涛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0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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