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中,买受人不承担被执行人欠缴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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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8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14日 12:06:40

司法拍卖中可能出现前次交易中欠缴的税费,税务机关应该与法院密切配合,从拍卖款项中依法缴付。


前次交易中欠缴的税费,应该由欠缴税费的人负担。实在执行不了时,人民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从拍卖款项中依法缴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四条意见: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被执行人在前次交易中欠缴的税费并非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不应由买受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法院也不能简单地要求买受人。例如,王岩与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黄国进、郭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扬仲裁字第421号裁决:刘集农贸市场应偿还王岩欠款900万元并支付利息,黄国进、郭家对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6月6日,扬州中级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2017年12月12日,法院通过扬州市物价局价格询价中心平台确定郭家位于扬州市公元一号A8幢201室房产估值为1509554.76元,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2018年1月17日,赵颖轶以217万元竞买成功。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了拍卖款,同年2月11日取得(2015)扬执恢字第023号执行裁定书。

 

但在办理房产过程中,发现郭家在当初购房时欠契税未缴纳,与经办法官沟通,经办法官以“竞买公告第六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为由,强行要求其承担郭家购房时所欠契税。出卖人所欠契税并非本次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应该由郭家承担,且在“大家问”中均未提及出卖人初次购房时所欠缴的契税,故请求重新认定,将拍卖款优先缴纳郭家购房契税。


赵颖轶向扬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执异7号裁定,驳回赵颖轶的异议请求。


赵颖轶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赵颖轶提出的复议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执复113号):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执异7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在前次交易行为中的欠税从拍卖款中依法缴付。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黄德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0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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