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严颖 / 2019-07-02 184 0
拍卖过程中的税费能由买方承担吗?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 ;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有关税费承担的条款是有效的。通俗地说法律、法规在明确纳税义务人的同时,并不意味着禁止其他主体代为缴纳,其他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约定代为缴纳税款。
实务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支持上述观点,例如(2014)浙行终字第252判决书案情简述,原告刘雷竞得邹松有的房产,原告缴纳和该房产转让中的相关税费,税票载明的纳税人是邹松有。刘雷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税收缴款书,退还刘雷缴纳的涉案税费。政府审查认为税务局向邹松有征收税费,与申请人刘雷并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刘雷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邹松有,即其所载明的是税务局向邹松有征收涉案税费的行为,即使涉案税费款实际上由原告刘雷缴纳,属于刘雷与邹松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判决维持复议决定。刘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约定由买方承担拍卖过程中的税费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买受方对税费金额估计不足,容易引发争议,比如在缴纳增值税上,对方的留抵税款的大小,影响税款的大小;二是买方承担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无法税前扣除;对于卖方由于并非其实际缴纳,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三是在计税依据上也易产生争议,比如企业卖房,交了土地增值税200万元,约定由买方承担税款,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应就这200万收取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拍卖时应还原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交易双方签定包税条款,是出于双方意思表示而签定的民事合同,实质是实现纳税主体的转移,对国家税款没有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该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各地法院、税务机关也出台相关举措,规定网络拍卖产生税费,按照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规定,应由相应主体承担,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如常州税务统一政策口径,对未约定由买受方承担转让环节税费缴纳义务的契税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制作《涉税事项联系单》,告知基础管理分局向原产权人征缴税款。
综上,从我国目前现实来看,法院拍卖中约定买受人承担一切税费是可以的,但是法院不得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产生不利于买方的争议时,应从有利于买方出发,对于卖方应承担的税费或产生的欠税应由税局向卖方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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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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