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税局告知补开、换开通知书后,扣除凭证取得就进入60天的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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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96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14日 11:16:28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如果您是在自被告知之日起第61日取得扣除凭证,对不起,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的朋友奇怪,《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只是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并没有对取得扣除凭证作出时间上的要求。


是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对扣除凭证的取得有时间上的要求,但征管法作为程序法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对此进行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为什么追补确认期会从3年延长到5 年呢?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


同样的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允许追补5年税前扣除的情形,把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排除在外了,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什么呢?就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本办法第十六条又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给您的时间就是60天,超过1天取得扣除凭证,对不起,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出台这么严格的时间规定,可能是基于行政效率上的考虑。譬如一个稽查案件,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所以对一项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其扣除凭证的审核不可能等于5年后再看是否能取得,更不能在稽查结案补税后,纳税人又拿出一张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来申请退还稽查查补的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前,就曾出现过纳税人在补缴稽查查补税款后,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申请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进而申请退还部分的稽查查补税款的情形。


分析了这么多,我突然发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里有一只“薛定谔的猫”,当税务机关不对某项支出的扣除凭证进行“观测”时,该扣除凭证处于“5年内追补扣除”和“60日内追补扣除”的叠加混沌态中,一旦“观测”后,它立刻“坍塌”成必须在“60日内追补扣除”。决定权在于观测者(税局),不在企业。


在发票比钞票更金贵的今天,做好事先的合同约定与规划,争取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的发票或是外部凭证才是正确之道。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谢华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0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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