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任何事物一样,税收事物有其内在的基因,并不断演变进化。再观外面视野,任何的创新都是居于传统的基本文化的传承。因此,作为一项指导社会遵守的基本规则,需基于基本要素的规定和其基因的确认。新的形态无论如何的复杂,都应在基本的形式下给予阐述或者对应性应用,必要时可以给予必须的分解。税舟认为,这才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思维方式,特别是在逐步进入法治的背景下,法规不易也不应当给予不断的解释,而是需要一个相对稳定机制,这就需要确定基本要素,即为基因。
埃及金字塔的雄伟是世人公认,而其基础无外乎是各砌块的组合。近期,连续对互联网新业态进行了调研,开始感觉是有点新意,慢慢有一种疑问——“新”意在哪儿?逐步拔去外衣,原来还是那些躯壳,那些要素。
互联网平台模式并不是妖魔鬼怪,同样是居于基本要素下的不同结合,就像搭积木一样。但变化自然有,那就是积木变得细化了,复杂的结构多了,外在变得华丽了。无论怎么样,我们仅需认清楚各个积木的内涵是什么样子的,本质代表了什么,相互之间是怎么钳制的即可,其余的所有均万变不离其宗,随你如何操作、随你想搭成什么框架,但基本形态要素、内在的基因就在那里。
因此,对于新业态的税收政策,不是缺乏跟进的步伐,我们真正缺失的是对税收基本理论和要素的研究和把握
。
电子商务这个东西,确实存在有许多的模式,基本的不外乎二种:货物服务产品的销售,经纪代理服务的掺合。一切的模式结果都是这两类的组合。变化在于两个基本积木的搭配。
实质很容易被形式蒙蔽,眼见很自然不一定是事实,凡事从细微处观察,就越会接近事物的真相。
物权是否转移,服务是否实施,是确认销售基本模式合法性的基础。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一叶税舟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49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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