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高新技术企业好事连连,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两项优惠政策,均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直接叠加享受这两项政策能让企业得到足够的实惠吗?
【政策内容】
财税〔2018〕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心税说】
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亏损弥补延长至10年,企业在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一次性扣除的时候,要考虑企业10年内设备购置情况和企业的盈亏情况,确保充分享受政策。
例如:某新设立企业,预计当年盈利20万左右,购买设备单价500万,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形成480万待弥补亏损。首先要确保今后10年有480万盈利来弥补;其次如果2020年之前还有单价500万设备购进,需要斟酌是否一次性扣除。否则,亏损得不到弥补,还不如选择分年度计算折旧。
本文转载自:中华会计网
作者:心税
原文链接:http://bbs.chinaacc.com/forum-2-7/topic-7319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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