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的税收后果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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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84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10日 08: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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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又可称之谓契约经济,所谓的契约就是合同。为保护自身以及的利益,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都要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合同是交易的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无效合同的出现也是在所难免的,对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交易双方应按《合同法》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被判无效后会产生怎样的税收后果?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或仲裁机关裁定无效,那么交易本身归于零,以交易行为为基础的税收丧失了征税的基础,自然不应该征税,己征的税款也应该退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法定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坚持的基本原则,只有税法有规定才退税,如果没有规定则不存在退税的问题。


我们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的非常清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就税务机关而言没有规定则不能退税。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有了该规定,则合同被判无效则税务机关应当退税。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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